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股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二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