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毒抗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毒抗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二三三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抗告人因撤銷停止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九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屢未報到、拒絕採尿等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經核相關卷證,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甲○○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云云。
二、經查原審裁定,並無不合。受處分人甲○○提起抗告,未具理由,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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