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三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