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8號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