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聲請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指已減刑後之刑)定應執行刑部分,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以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50號、95年度訴字第87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確定,而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前,符合減刑之規定,爰聲請減刑等語。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經聲請人聲請減刑,經本院於96年8月6日以96年聲減字第2026號裁定減刑為如附表所載之刑在案,有該裁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此部分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二級毒品罪│施用一級毒品罪│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35條││││項││├───────┼─────────────┼─────────────┼─────────────┤│犯罪日期│95年2月25日採尿回溯96小時│95年1月22日、同年2月25日│95年5月9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428號│度毒偵字第799號│度偵字第1715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550號│95年度訴字第878號│96年度壢簡字第400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8月31日│95年9月7日│96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550號│95年度訴字第878號│96年度壢簡字第400號││決├────┼─────────────┼─────────────┼─────────────┤││確定日期│95年9月25日│95年10月18日│96年5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期及罰金額│202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202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月││├───────┼─────────────┼─────────────┼─────────────┤│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勞役折算標準│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備註│編號1、2之罪業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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