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按原應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惟因當日為星期六,故應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二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甲○○│合作金庫桃園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壹拾萬壹仟貳佰│IJ八八四│││││肆拾元│一一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