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被告甲○○?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