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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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26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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