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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