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聲請人與 黃彰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門號0000000000於「109年4月電信費繳款通知」收取新臺幣2687元之「前約專案補貼款」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