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于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61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于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1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確定,107年10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惟上開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HELLOKITTY防蚊扣12件、湯匙13件、仿冒美樂蒂湯匙12件、仿冒ADIDAS童鞋5件、仿冒NIKE童鞋6件、仿冒JORDAN童鞋2件、仿冒CHANEL鏡子7件等物(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保字第93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郭于瑄前於105年9月初某日起至106年3月間為警查獲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2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618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6年11月1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340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迄至107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暨執行卷宗無訛。
(二)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保字第938號編號1至7,扣押物品清單見106年度偵字第6181號卷第114頁),係為警於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執行搜索扣押取得,此有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1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17張存卷可考(見同上偵字卷第54至59頁、第107至109、111、112頁)。又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商標權人所委任授權之鑑定人萬國法律事務所 鍾文岳 律師、貞觀法律事務所、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確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品等情,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委任狀各1份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份、立鑑定報告書人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3月21日鑑定報告書及委任狀各1份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鑑定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3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6年3月8日鑑定證明書及授權委任狀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卷第12至28頁反面、第31至33、50至51頁反面、第43至47頁、第37至40頁)。足認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因被告違反商標法規定,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本件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所侵害商標之││號││││註冊/審定號│├─┼──────────┼───┼──────┼──────┤│1│仿冒「HELLOKITTY」│12件│日本 商三麗鷗 │00000000│││商標圖樣之防蚊扣││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HELLOKITTY商標│13件││00000000│││圖樣之湯匙││││├─┼──────────┼───┤├──────┤│3│仿冒「MYMELODY」商│12件││00000000│││標圖樣之湯匙││││├─┼──────────┼───┼──────┼──────┤│4│仿冒「adidas」商標圖│5件│德國商阿迪達│00000000│││樣之童鞋││斯公司│00000000│├─┼──────────┼───┼──────┼──────┤│5│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童│6件│荷蘭商耐克創│00000000│││鞋(含涼鞋)││新有限合夥公││├─┼──────────┼───┤司├──────┤│6│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2件││00000000│││童鞋││││├─┼──────────┼───┼──────┼──────┤│7│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7件│法國商香奈兒│00000000│││鏡子(化妝鏡)││股份有限公司│(類似組群21││││││18化妝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