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姿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9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姿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94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月4日確定,109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惟上開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jomalone商標香水31瓶、紙袋38個等物(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字第92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被告唐姿婷前於10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30日以107年度偵字第6942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108年1月4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6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迄至109年1月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暨執行卷宗無訛。
(二)而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字第929號編號1、2,扣押物品清單見107年度偵字第6942號卷第55頁),係為警於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執行搜索扣押取得,此有本院106年聲搜字第39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6張存卷可考(見同上偵字卷第14、16至22、45至47頁)。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乙情,有107年3月2日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卷第23、24頁)。足認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係因被告違反商標法規定,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另聲請人雖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亦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惟觀諸上開案件偵查卷宗,該等物品未經鑑定確認是否係仿冒商標商品,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且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復未敘明何以認定該等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之理由,則尚難逕認上開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然該等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販賣使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同上偵字卷第6頁),衡情應係供日後販賣如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所用,核屬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沒收之諭知。至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依據及適用法條固與本院前開認定不同,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於法既無不合,則本院自得援引適當之規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綜上,聲請人就本件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所侵害商標之││號││││註冊/審定號│├─┼──────────┼───┼──────┼──────┤│1│仿冒「JOMALONE」商│31瓶│美商 喬曼尼公 │00000000│││標圖樣之香水││司││├─┼──────────┼───┼──────┴──────┤│2│紙袋(提袋)│38個│無證據證明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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