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件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件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件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及如附件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