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5號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2、21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復因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除上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以外之罪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2月15日、4月、2月15日、5月15日、2月、4月,並與不予減刑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送達證書影本3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各1紙附卷足證,堪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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