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04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及附表上正確相對人姓名(陳「稚」臻)。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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