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12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蕭奕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此有原告
所提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