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37號上訴人 劉廣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聰洋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民國
101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