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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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簡麗娟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曾常智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被上訴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高晟剛 律師複代理人 雷宇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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