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29號聲請人 楊雅雯 (即 王玉惠 之繼承人)
楊勝雄 (即王玉惠之繼承人)
楊博丞 (即王玉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楊勝雄、聲請人楊博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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