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0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告 葉斯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原告 彭玉麟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原告 戴兆華 訴訟代理人 吳達彥 律師原告 戴乾金
潘忠政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原告 程美玲
黃慧芳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律師上列原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
蔡雅瀅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代表人 張子敬 (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加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路○號代表人 歐嘉瑞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 律師
何信毅 律師高稹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工業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代表人 呂正華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蔡佩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裁定關於命經濟部工業局參加訴訟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等為桃園縣(民國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案(下稱系爭開發案)所在地之當地居民,對於系爭開發案相關環境影響評估處分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因不服被告審查通過開發單位所提「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及「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分別以107年10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70086024號函(下稱原處分1)、第0000000000A號函(下稱原處分2)、第0000000000B號函(下稱原處分3)、第0000000000C號函(下稱原處分4)通知開發單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1、原處分2、原處分3、原處分4均撤銷。
三、查本院108年11月27日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本件訴訟之結果,對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工業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惟因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業經變更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被告以108年6月19日環署綜字第1080040585號函予以備查,是工業局已非系爭工業港開發單位,原裁定關於命工業局參加訴訟部分,應予撤銷,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楊得君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