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1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