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1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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