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周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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