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蒲公英 希望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魏悌香 訴訟代理人 林彤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彰化商業銀行大直│99年7月25日│12,222元│DR0000000│││教救世傳播協會寇│分行││││││紹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