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31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