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吳明益 律師被告丁○○
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戊○○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第三人利益契約效力」、「契約何時解除」、「解除後之請求內容」等法律事實,仍有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