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七號
聲請人長樹實業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長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二、聲請狀上具狀人之姓名及其簽章。(即聲請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僅得為撰狀人;另本件如有代理人,請一併註明,並請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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