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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