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康朝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朝章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61,0
21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部分:(46.32+10
4.69)X3400=513434、臺中市○○區○○段○○○○號部分:42.7
0X3400=145180、513434+145180+2407=661021),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
6,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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