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36號
原   告  葉志堅
訴訟代理人  焦文成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祥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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