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債權人 蔡亞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金燦 、 顏海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金燦、顏海琳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林金燦(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顏海琳(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對顏海琳請求原因事實、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若是更正給付聲明,該通知業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