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32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2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李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