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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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黃文彥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彥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3月20日函所附檢察官聲請書意旨略稱: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黃文彥前犯竊盜,經本院於100年9月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嗣於100年11月2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檢察官以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月,執行期間考核受處分人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覆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3年3月3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考核紀錄表、成績記分總表、最近6個月得分表及法務部103年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內容,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劉興浪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