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129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7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江幸垠法官鄭忠仁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