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105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7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送達;而其對本案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7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7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沈應南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