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原告 林永彬
潘奇威 楊國輝 訴訟代理人 謝佩君 原告 蔡婉愉
陳彥汝 賴志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
王沐蘭 被告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被告裕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敏雄被告 魏麗珍
紀貴鳳 鄭 耀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小華
林世勛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林坤賢 律師複代理人 許榮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菘臨附表:
┌───┬─────┬───────────┬────────────┬──────────────┐│編號│原判決原本│原記載│更正│備註│││及正本欄位││││├───┼─────┼───────────┼────────────┼──────────────┤│1│事實及理由│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47,66│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74,666│原判決第8頁倒數第2行起│││欄乙、壹、│6元│元││││七、⑴、②││││├───┼─────┼───────────┼────────────┼──────────────┤│2│事實及理由│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47,66│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74,666│原判決第9頁第14行│││欄乙、壹、│6元│元││││七、⑵、④││││├───┼─────┼───────────┼────────────┼──────────────┤│3│事實及理由│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47,66│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74,666│原判決第20頁第4行起│││欄乙、肆、│6元│元││││一、㈡││││├───┼─────┼───────────┼────────────┼──────────────┤│4│附表二之一│F26(臺中市○○街○○○號│F26(臺中市○○街○○○號│原判決第32頁│││編號10「位│)北面外牆(臨國際米蘭│)南面外牆(臨國際米蘭大││││置欄」│大道)│道)││├───┼─────┼───────────┼────────────┼──────────────┤│5│附表二之一│A區3樓上以之正面外牆│A區3樓以上之正面外牆│原判決第33頁│││編號15「位││││││置欄」││││├───┼─────┼───────────┼────────────┼──────────────┤│6│附表二之二│特3、A22、A21、A21(臺│特3、A22、A21、A20(臺中│原判決第34頁│││編號1「位│中市○○街○○號、19之1│市○○街○○號、19之1號、││││置欄」│號、19之2號、19之3號)│19之2號、19之3號)北面外│││││北面外牆(臨錦南街)│牆(臨錦南街)││├───┼─────┼───────────┼────────────┼──────────────┤│7│附表二之二│H25(臺中市○○○街36│H25(臺中市○○街○○號)│原判決第35頁│││編號7「位│號)南面外牆(臨紐約第│南面外牆(臨紐約第五大道││││置欄」│五大道)│)││├───┼─────┼───────────┼────────────┼──────────────┤│8│附表二之二│哈佛補教大樓7、8樓(臺│哈佛補教大樓7、8樓(臺│原判決第35頁│││編號8「位│中市○○○街○○號7、8樓│中市○○街○○號7、8樓(││││置欄」│(7J1、8J1)及32號7、8│7J1、8J1)及32號7、8樓(│││││樓(7J2、8J2)西面外牆│7J2、8J2)西面外牆(臨前│││││(臨前衛時尚大道)│衛時尚大道)││├───┼─────┼───────────┼────────────┼──────────────┤│9│附表二之二│池花座│花池座│原判決第35頁│││編號11「位││││││置欄」││││├───┼─────┼───────────┼────────────┼──────────────┤│10│附表三編號│及均自民國98年7月20日│及均自民國98年7月20日起│原判決第39頁│││5│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11│附表三編號│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原判決第39頁│││6│耀森應各給付原告賴志章│耀森應各給付原告賴志章│││││847,666元│874,666元││├───┼─────┼───────────┼────────────┼──────────────┤│12│附表四編號│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被告魏麗珍、紀貴鳳、鄭│原判決第41頁│││6│耀森如以新臺幣847,666│耀森如以新臺幣874,666元│││││元,為原告賴志章預供擔│,為原告賴志章預供擔保│││││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