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上訴人即原告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被上訴人即被告威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 萬磊 砂石行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2萬7,624元(計算式:1,010萬元+602萬7,624元=1,612萬7,6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0,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惠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