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莊秋美 送達代收人 黃贈綺 被告 藍湫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