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上訴人 楊明翰 視同上訴人 李櫻霜 被上訴人 李邱碧增李春輝 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裕 (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李素芳 (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吉 (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浚豪 (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瑋 (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萬7000元【計算式:拆屋還地部分(佔用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2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分割共有物部分(前開土地面積187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被上訴人起訴時應有部分2/4)=211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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