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05號原告 吳惠娟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彭冠寧 律師被告 楊佳銘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複代理人 劉占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7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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