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法官李育仁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