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0九五號),本院普通庭以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
一、甲○○明知其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之已屆役齡男子,原住於戶籍所在地桃園縣 八德 市○○里○○鄰○○街○○○巷○○號,已依法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及抽籤,經列入陸軍第A一八二六梯次徵集,應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前往台南大內第二0三師第六0七旅報到,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八十八年四月中旬搬離上開戶籍地,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亦未與家人聯絡,致其父 蘇福成 於八十八年五月一日收受指定其應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至桃園火車站出口處集合後於同日入營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桃府兵徵字第八六一二三號桃園縣八十八年第A一八二六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因無法予以告知,致未能辦理徵集。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甲○○之父蘇福成於訪問談話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桃園縣八十八年第A一八二六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府兵徵字一三七六四八號妨害兵役案件移送書、桃園縣八德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記錄、戶籍謄本各乙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於上開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之陸軍常備軍徵集令發布前,即已先行依序接受身家調查、徵兵檢查及抽籤等徵兵處理程序,則被告對其即將接受徵集令入營服役乙情,應已有所預見,竟仍於八十八年四月中旬遷移居住處所,復未依法申報,亦不與家人聯絡,則被告顯有避免兵役之意圖,至為灼然,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本案經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桃園簡易庭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而移請本院普通庭依通常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附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身家調查無故不依規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者。
四、抽籤時無故不到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