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恆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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