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育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尚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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