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崑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2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1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