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7至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6至8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5.01│104.10.30│104.10.30│├───────┼────────┼────────┼────────┤│偵察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5999號│毒偵字第803號│毒偵字第80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05年度簡字第372│105年度簡字第372││實審││710號│5號│5號││├───┼────────┼────────┼────────┤││判決│104.12.15│105.06.28│105.06.28│││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05年度簡字第372│105年度簡字第372││判決││710號│5號│5號││├───┼────────┼────────┼────────┤││判決確│105.01.04│105.07.11│105.07.11│││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4│5│6(聲請書誤載為│7(聲請書誤載為8││││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幫助詐欺取財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4.10.04│104.07.25│104年9月底某日(│104.10.19││││聲請書誤載為104.│││││09.30)至104.10.│││││15││├────────┼────────┼────────┼────────┤│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50號│偵緝字第1605號、│偵緝字第1605號、│毒偵字第4030號、│││第1606號│第1606號│第4549號│├────────┼────────┼────────┼────────┤│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438號│438號│409號│├────────┼────────┼────────┼────────┤│105.07.29│105.08.29│105.08.29│105.11.16││││││├────────┼────────┼────────┼────────┤│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438號│438號│409號│├────────┼────────┼────────┼────────┤│105.08.16│105.10.04│105.10.04│105.12.06││││││├────────┴────────┴────────┼────────┤│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至10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聲請書誤載為9│9(聲請書誤載為1│10(聲請書誤載為│11(聲請書誤載為││)│0)│11)│12)│├────────┼────────┼────────┼────────┤│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104.10.19│104.11.28│104.11.28│104.10.25│├────────┼────────┼────────┼────────┤│臺北地檢104年度│臺北地檢104年度│臺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030號、│毒偵字第4030號、│毒偵字第4030號、│偵字第13745號││第4549號│第4549號│第4549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106年度上訴字第5││409號│409號│409號│6號│├────────┼────────┼────────┼────────┤│105.11.16│105.11.16│105.11.16│106.03.08││││││├────────┼────────┼────────┼────────┤│本院│本院│本院│最高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106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409號│409號│179號│├────────┼────────┼────────┼────────┤│105.11.16│105.12.06│105.11.16│106.12.28││││││├────────┴────────┴────────┼────────┤│編號7至10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