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第119號第120號原告 廖中明 送達代收人 蔡奉典 原告 廖偉欽
廖穩勝 上二人共同廖中明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告 張福倉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