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11號聲請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即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護字第十一號繼續安置事件,關係人乙○○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關係人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一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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