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14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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