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47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單豫庸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台北市○○○路○段○○○巷○○弄8之1號6樓)為被繼承人甲○○、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住台北市○○區○○路一段301號,於民國66年8月29日死亡)、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住台北市○○路○段○○○號、於民國76年1月15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單豫庸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