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釋放被告,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停止羈押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亦拘提未獲等情,此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一件,及送達證書影本四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二份,及報告書影本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甲○○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